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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48%的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情况的公告

金融投资报 2014-07-02 07: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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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参股48%的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砻江公司”)销售电力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0号),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现将雅砻江公司与相关主管税务机关申办退税事宜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雅砻江公司曾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情况
   为减轻二滩水电站债务负担,支持我国水电事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税总局1998年7月以《关于对二滩电站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1号),给予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雅砻江公司前身,以下简称“二滩公司”)1998年至2002年二滩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全征全返的税收优惠政策;2002年12月,又以《关于二滩电站及送出工程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6号),给予二滩公司2003年至2007年二滩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税负超过8%以上部分实行先征后返。截至2008年末,国家累计返还雅砻江公司增值税24.16亿元。
   二、本次享受退税政策的项目
   按照财税[2014]10号文件精神,雅砻江公司目前已投产的二滩水电站(330万千瓦)、官地水电站(240万千瓦)和目前正在投产的锦屏二级水电站(480万千瓦)、锦屏一级水电站(360万千瓦)四个电站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条件。
   三、目前退税执行情况
   1.经与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从2014年5月起,雅砻江公司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按照即征即退方式处理;
   2. 雅砻江公司2014年4月前累计增值税退税,从2014年5月起及以后增值税实际税负未超过8%的部分中退还。其中二滩电站的退税返还方式尚未最终明确,雅砻江公司将继续抓紧与相关税务机关的沟通,力争早日落实。
   四、退税政策对雅砻江公司的影响
   根据雅砻江公司初步测算: 2013年度应退税约4.5亿元;以2014年度发电计划为依据,预计2014年度应退税约7.3亿元。上述两项合计约11.8亿元,均体现在雅砻江公司2014年财务报表中。
   鉴于发电量和项目投产存在不确定性,税务机关审理手续所需时间等因素,实际执行情况可能有所差异。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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