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人士 黄湘源
投资者保护,说到底,就是要让投资者圆自己的“中国梦”,这是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所不能不直面并妥善解决的一个最大的现实问题。
我国资本市场的现行制度却不仅没有对弱势的投资者群体进行有效的保护,反而迎合了强势资本的利益意志,将市场定位于融资市场,市场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的优化都一股脑儿地成了向大股东大资金大机构的单边倾斜,从而年复一年地形成了“七二一”的利益分配格局,即七成以上中小投资者严重亏损,二成或勉强可以盈利或有时盈有时亏,真正盆满钵满赚得流光溢彩的大约只有一成左右。尽管这么多年来不知进行了多少次的新股发行改革,也不知讲了多少遍的投资者保护,但在“重融资轻回报”的市场定位没有根本改变之前,一个市场连最起码的公平正义也可以被横加践踏,又怎么可能谈得上什么有效的投资者保护呢?
更有甚者,一些人对维护投资者所本应拥有的争取新股溢价和交易差价权利的正当性不仅讳莫如深,一谈到这一点还迫不及待地要跟投机炒作撇清干系,甚至把遏制和打击炒新当做天经地义的监管方向。殊不知,越是这样,就越是等于将这些权利拱手相让给圈钱寻租的既得利益者,并使之越来越变成为他们所继续垄断并源源不断地独享大比例新股溢价的一种专利。这作为一种投资者保护的制度性设计,不仅有悖国情民意,非常荒唐,并且,也是有悖于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基础上的利益分配所应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原则的。
在现实的面前,任何说得再漂亮的理论或喊得十分响亮的口号,都会显得苍白无力。不幸的是,目前的现实正是这样无情地告诉我们的。赋予投资者“用手投票”的权力,用心虽好,但是,远水不解近渴,又能管什么用呢?投资者只有在拥有股票并有了股东资格之后,才有可能获得投票权。就逻辑顺序而言,也是股票拥有权在先而投票表决权在后。如果投资者连当股东的资格都没有,那么,对于其所必须基于股权才存在的投票权利的保护,又有什么意义呢?压根儿就没有,一点点也没有。投资者一旦被迫“用脚投票”,随之也就失去了任何“用手投票”的权利。
投资者保护,说到底,就是要让投资者圆自己的“中国梦”。这是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所不能不直面并妥善解决的一个最大的现实问题,也是我们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所不能也不应该有所或缺的中国式特点的具体表现。
在投资者需要获得制度保障的诸多现实权利中,收益回报权是关键,是核心,是前提,是根本。而所谓收益回报则首先是由包括新股溢价在内的股票交易差价和分红派息所组成,其次才是求偿索赔为补充。没有后者,前者当然也就失去了必要的保障;而如果没有了前者,则后者就成为失去了意义的马后炮。改变为融资圈钱服务的市场定位,改变向权贵利益集团进行利益输送的基本倾向,最终都必须具体体现在落实投资者收益回报权。从当前的现实出发,必须理直气壮地承认投资者有争取新股溢价和交易差价的正当权利,坚决果断地纠正把投资者追求交易差价的投资行为当成投机行为打击的监管偏向,从而切实可靠地把投资收益权还归于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