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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变贷款、现金支付被拒收…… 四川省消委发布消费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金融投资报 2021-03-11 1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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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将至,消费维权再次成为关注热点。3月11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川省消委”)发布2020年四川消委组织消费纠纷调解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分期付款变贷款、支付方式被限定等金融消费场景。

金融投资网记者 吉雪娇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将至,消费维权再次成为关注热点。3月11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川省消委”)发布2020年四川消委组织消费纠纷调解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分期付款变贷款、支付方式被限定等金融消费场景。

 

消费分期变贷款

营销套路需留意

随着消费金融场景的拓展,近年来,分期付款成为部分消费者的选择。不过,对于消费者余先生,一次消费分期却为其带来意料之外的烦恼。

2020年10月6日,余先生在南充某商场购买一台空调,销售人员称办理分期付款可享受300元返现。随后,余先生支付全款并签下分期付款的《服务协议》,由经营者工作人员为下载APP完成身份证和银行卡绑定。但当晚余先生收到APP发来的一条信用贷款已通过审批的短信:贷款为10499元,借款期数为12期,2020年11月7日应还第一期借款844.32元。余先生对此感到意外,“自己已付清货款,何来一笔额外信用贷款?”

随后,余先生多次联系工作人员,要求立即取消该笔贷款业务,工作人员以已经签订相关协议为由拒绝。于是,余先生投诉至南充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充消委”),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经南充消委调查,经营者未如实告知消费者办理分期消费的性质和权益,以返还获利来诱导消费者办理信用贷款。消费者已提前全额支付了货款,而分期获得的贷款进入商场公司账户,再用消费者已缴纳的空调货款分期还这笔贷款,增加了消费者的信用风险。

南充消委认为,工作人员在向消费者介绍该优惠活动的时候,故意将“贷款”表述成“分期付款”误导了消费者。在多次调解后,经营者同意取消为消费者办理的贷款,已经返现给消费者的300元优惠不予收回,作为补偿,且负责人现场给消费者赔礼道歉。

针对本案,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韦海军表示,消费者在支付空调全款的情况下,又在销售人员的诱导下通过APP与银行建立借贷法律关系,取得与常理不符的意外利益,消费者应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出理性的消费决定。

韦海军指出,在本案中,经营者未按照《消法》第二十条履行完整的信息披露义务和重要信息的提示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很难确实明知建立借贷关系的法律后果,贷款合同解除是符合消费者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所涉的各方主体都可能成为受损者,要强化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切实地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加油消费付款受限

支付方式应自由选择

近年来,因商家拒收现金造成消费者投诉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王先生就遭遇了这样一件烦心事。

2020年3月26日,王先生在阿坝州卧龙特别行政区耿达镇某加油站加完油付款时,被告知必须关注加油站公众号才可付款,拒绝接收现金和微信等其他支付方式。交涉无果后,王先生只有按其要求关注公众号付款后离开。王先生认为加油站的做法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四川省阿坝州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阿坝消委”)投诉,要求加油站进行整改并向自己赔礼道歉。

经阿坝消委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人民币是法定的流通货币,消费者在消费时,既可以选择现金支付,也可以选择银行卡、手机等移动方式进行支付,经营者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加油站的指定支付方式的行为系设定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加油站立即整改指定支付方式的行为;加油站通过电话向王先生赔礼道歉。

“本案是经营者指定支付方式,限制消费者自由选择权产生的消费争议。”北京隆安(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甘露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之规定,使用人民币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经营者无权指定消费者的支付方式。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权益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之规定,对于支付方式消费者有自由选择权,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排除消费者其他的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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