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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首次出台条例 保护企业及其经营者权益

金融投资报 2020-06-17 18: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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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投资网记者 杨成万

也许人们经常听到的是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而很少听到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难怪地处西南航空港的雄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老总杨力维,在获悉《四川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消息后生出了许多感慨:“企业也成为了保护对象,不仅使企业经营者有了一种安全感,同时也多几分自豪感!”据悉,《条例》是于2020年6月12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共计二十八条,将从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何保护?适应新形势+发展经济社会

《条例》规定,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或者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及其经营者权益保护,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不仅保护企业,同时变化企业经营者。《条例》称:企业经营者,是指依法行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执行事务合伙人、厂长、经理,以及拥有企业经营权的承租人、承包人等。

“保护经营主体,优化营商环境只是手段,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才是目的。”四川省社科院研究员郭正模称,企业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也是贡献税收、提供就业岗位的主体,没有企业或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无法顺利进行,经济社会的发展就是一句空话。

“优化营商环境,过去只是从政府层面提出的,但《条例》却是以省级人大的名义审议、通过和分别实施,这意味着已经上升到了省级地方性法规,其力度更大了,法律效力更强了。”四川省智见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杨川平表示,立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将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发挥企业家精神的创造性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人言可畏,在互联网时代显得更为明显。”一家不愿在媒体上具名的企业老总告诉记者:一些人为了一己私利,捕风捉影、无中生有,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使其生产经营活动无法开展。

正由于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信息平台等各类媒介发布虚假信息,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

谁来保护?政府+司法机关+行业组织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权益。

“事实上,一些社会民间组织也可以在这方面发挥作用。”川商总会相关负责人举例说,比如,作为全省行业性自律组织,川商总会对川内企业情况比较了解,今年疫情发生后,企业受到多大的影响?需要政府及相关各方哪些方面的支持与帮助?对此,川商总会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问卷调查,并就调查情况及时整理、汇总,上报省政府相关部门,供其作为决策参考。

《条例》规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商会等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支持和指导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依法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提供服务和帮助: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建议和诉求;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作为企业代表组织参加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同时还可以就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仲裁、诉讼提供帮助;接受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委托,调解民商事纠纷;开展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普法宣传;协调、配合做好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其他工作。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受理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按责转办,统一督办、限时办结,统一考核、严格问责。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如何保护?保护性规定+禁止性规定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应当保护企业经营自主权,无法定依据,不得有下列行为:要求企业调整生产规模、产业布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其实,这是典型的越俎代庖行为,《公司法》早就规定,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万飞称。

同时,有的国家机关要求企业停工停产停业,或者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干涉企业自主用工和人事任免;要求企业接受指定检测、检验、检疫;要求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有价证券、商业保险;强制要求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要求企业接受指定咨询、指定培训等指定服务。正是鉴于上述现象,《条例》第十条将上述行为列为禁止性规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强化对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的诚信管理,建立政务领域诚信记录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无正当理由以拖延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等方式拖欠工程款项。

“如果这一条规定得以落实,那么,我们今后在和政府部门签订合同时就放心多啦!”四川蜀都工程有限公司老总坦承,他的公司曾经就遭遇过这样的事情,“做了活路拿不到工钱。”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同企业签订的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协议不能履行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欺行霸市、敲诈勒索、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合同诈骗、串通投标、强迫交易、损害商誉、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及时查处;对以阻碍、堵塞企业人员或者物资出入通道等方式妨碍企业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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