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投资报讯(记者 刘庆华)
5月15日,证监会官网发布关于就《关于修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总结过往监管经验、吸收借鉴成熟市场做法,充分结合中国资本市场现实情况,我会拟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个别条款进行修改。
证监会表示,《注册管理办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是为兼顾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有用性和便利性,确保发行审核工作的连续性,充分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理念。本次《注册管理办法》修改后总体架构不变,仍分为总则、发行条件、注册程序、信息披露、发行与承销的特别规定、发行上市保荐的特别规定、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8章,共81条,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招股说明书引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3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而在修改之前的该条款的规定为:“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招股说明书引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