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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新规:非现场交通违法可跨省异地处理

金融投资报 2020-04-29 15:3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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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投资报记者 苏启桃

劳动节近在眼前,一波新规也在路上。农民工讨薪问题从源头上解决;微博、微信等证据别删了,可成为打官司的证据;非现场交通违法可跨省异地处理……

首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来了

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来了,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也就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还规定了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条例》还明确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以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更多电子数据可成为打官司的证据

微博、微信、支付宝,这些软件已然占据了现代年轻人的主要社交阵地;而随着短视频大热,“无图无真相”已被视频所迭代更新。那么,当遇到纠纷需要打官司的时候,这类电子证据能否成为“呈堂证供”?

5月1日起,更多电子数据将可正式成为打官司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非现场交通违法可跨省异地处理

为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公安部发布了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了。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新规明确,当事人明确接受异地处理的,处理地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协助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调查交通违法行为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另外,为提升交通违法行为的告知率、处理的及时性,新规还将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日减少到五日,并拓展了告知渠道,明确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程序、邮寄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时,还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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