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投资报记者 杨成万
记者近日从四川省发改委获悉,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减轻企业负担,省发改委于近日下发通知,非居民用气价格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天然气管道短距离运输费用统一按90%结算;非居民用电价格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统一按到户电价水平(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95%结算。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用电企业,可以同时享受临时电费补贴和此次统一降低后的电价优惠。
用气: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
通知要求,自2020年2月22日起,在四川省境内的所有天然气生产销售单位(包括中石油、中石化在川单位,简称上游供气方)供非居民用气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非居民用气价格(含直供用气价格)不区分均衡量、调峰量等类别,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以基准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尽可能降低价格水平;对价格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形势与下游用气企业充分协商沟通,降低价格水平。
通知同时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充分考虑疫情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加优惠的供气价格。“一年之计在于春。一年一度的春耕生产即将开始,而化肥是其不可缺少的要素,降低对化肥生产企业的用气价格非常必要。”长期从事农业经济研究的四川省社科院研究员郭晓明表示。
通知还要求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充分考虑疫情对下游企业生产运营的影响,按照实际供气量进行结算。供用双方应及时调整购销合同中所涉非居民用气价格等有关量价内容。
此外,通知规定阶段性降低省内天然气管道短距离运输费用。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四川省中油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在向用户计收天然气管道短距离运输费用时统一按90%结算。
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及时调整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确保各环节降价空间全额传导至终端用户。鼓励各地通过加强配气价格监管,进一步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释放更多降价红利,增强用户获得感。
对于已实施灵活降价措施的地方,要进一步加强政策衔接,确保已出台的政策不打折扣落地落实。无论供暖季是否已实施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燃气企业不得因供暖季未足额疏导供气成本而挤占价格调整等降价空间,确保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降价到位。
用电:按到户电价的95%结算
此次降电价范围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中“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不含趸售)类别电价,以及四川电网未同价地区、省属电网、地方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中“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大工业用电、商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非工业及普通工业用电”类别电价的电力用户。
降价期限为,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参与市场交易用户)当月电费(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时,统一按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对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而获得临时电费补贴的相关中小企业,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政策要求,分别测算并分别执行后计收电力用户实缴电费。“也就是说,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用电企业,可以同时享受临时电费补贴和此次统一降低后的电价优惠。”省发改委相关人士称。
通知称,2020年2月13日,省发改委出台的《关于实施灵活水电气价格措施支持有关用户抗击疫情影响和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关于“对执行两部制电价的企业给予灵活性政策支持”措施明确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在降低电价的操作层面上,通知要求,参与市场交易用户在市场化交易完成前,电网企业暂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的电价结算标准,测算国家和省级层面电费补贴金额,扣减后预结算计收电力用户电费,市场化交易完成后统一清算。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将国家和省规定的电费补贴全额传导至供电范围内相关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应将国家和省有关电费补贴政策及时准确告知其代理的电力用户,严禁签订虚假购售电合同。
通知同时要求,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切实加强各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清理规范、价格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转供电单位及时足额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增加电力用户获得感。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妥善做好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对2020年2月份已结算的电费,通过按日折算等方式,3月底前将政策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