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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发交易场所监管办法 实缴资本不低于2亿

金融投资报 2020-01-13 14:5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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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投资报记者 杨成万

近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共六章四十条,由总则,设立、变更及终止,经营管理,监督管理,违规处理及附则构成。自 2020 年 2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交易场所,应当在《办法》施行之日起 1 年内参照《办法》相关要求进行规范。国家对交易场所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悉,这是四川省首次出台的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

准入门槛: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

《办法》规定, 设立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除符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在资金方面,要求交易场所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交易场所在申请开业前,注册资本应当实缴到位。“请特别注意,这里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是要求在交易场所申请开业前,就必须实缴到位,也就是说,不能像一般企业那样可以分期到位。”有业内人士解读说。

《办法》规定, 股东应为企业法人,同时保证股东以真实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出资;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集合资金入股。股东在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对此,有业内人士解读说,这是为了防范风险的需要,使交易场所股东能够真正承担起对交易场所风险的社会责任。

交易场所应当具有单一大股东并保持实际控制人地位。这也是《办法》规定的内容之一。其对单一大股东的具体要求分别为: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每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 1 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不低于3 亿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超过行业平均水平;主营业务应与拟设交易场所业务范围相符或相关且在该业务领域位居行业前列,权益类交易场所的单一大股东应当从事金融业务3 年以上。

仅有钱还不行,《办法》还规定,交易场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 5 年以上经济或者金融等领域管理经验,且最近 5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总经理具有3年以上交易场所工作经历。股东的注册资本、营业执照、经营情况、信用报告、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其他资信证明材料等,由符合资质条件的审计机构对单一大股东最近3年依法作出审计报告。

《办法》称,设立交易场所,应当在名称中使用“ 交易所” 或者“ 交易中心” 字样;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

在交易场所的规章制度方面,《部分》规定,交易场所要严格执行交易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登记结算交收管理制度、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及风险处置预案、信息披露制度、信息保密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交易系统管理制度等。

此外,《办法》还要求,交易场所需要有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备支撑业务经营的稳定、安全且合规的交易信息系统和保障系统持续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经营管理:交易档案至少保存20年

在交易场所的经营管理方面,《办法》要求,交易场所应当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1 人。

《办法》规定,交易场所应当建立交易记录、结算数据等资料 的档案管理制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交易场所应当采取数据安全保护和数据备份措施,确保交易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料的安全稳定性。交易信息系统 应当接入省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指定的监管及信息报送系统,接受实时监测和随机抽查。“交易信息数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以备日后监管和划分责任。”四川智见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杨川平表示。

《办法》规定,交易场所与其股东应当在业务、人员、机构、资产、 财务、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交易场所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给他人经营管理。

《办法》同时规定,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通过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参照分支机构监管,交易场所应当制定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经营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明确准入条件、权利、义务和禁止类事项。

由于交易场所具体特殊性,因此,《办法》规定,单一大股东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交易场所股权。交易场所股东转让股权的,股权受让方和转让完成后交易场所单一大股东应当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

同样由于交易场所具体特殊性,《办法》规定,交易场所除不得违反国家的禁止类规定外,还应当专业专营。交易场所股东不得将所持有的交易场所股权进行质押或者设立信托,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股权质押;不得将注册资本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交易场所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不得将注册资本金用于高风险理财项目,不得为交易商提供金融杠杆。

在对投资者风险管理方面,《办法》规定,交易场所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进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和定期风险提示,明确投资者准入条件;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制度,承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公示投诉受理的方式和渠道,妥善处理投诉与纠纷。

《部分》要求,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或者托管制度,并与存管或者托管银行签署账户监管协议,切实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交易场所向客户、存管或者托管银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 的数据信息。商业银行担任客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交易活动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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