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投资报 > 要闻 > 正文

随心所欲增减利润风神股份难逃“吃官司”厄运

金融投资报 2015-01-15 08:39:27
小 | 中 | 大
   本报记者 杨成万
   1月10日,风神股份(600469)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公司信息披露存在如下违法事实:2011年三包退赔、返利、三包优赔业务虚减利润759.31万元;2012年三包退赔、返利业务虚减利润2212,46万元;2012年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2786.8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10343.44万元,从而虚增利润2002.3万元。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据此,河南证监局拟决定对风神股份及其时任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称,根据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可以认定风神股份信披违法事项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一旦证监会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公司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依法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宋一欣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风神股份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2年4月6日(即2011年度年报发布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3年12月19日(即被立案调查的公告发布之日),索赔条件为:在2012年4月6日至2013年12月18日期间买入风神股份股票,并在2013年12月1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
   为维护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风神股份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原件(从第一次买入风神股份打印到现在)、联系方式。经律师免费审核后,将向符合索赔条件,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AI推荐

金融投资报©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蜀ICP备1200229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51120180008  公众监督电话:028-86968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