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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杭律师联合征集三木集团虚假陈述赔偿案代理

金融投资报 2015-01-13 07: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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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舒娅疆
   2015年1月10日,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632 )发布《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首先是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其次是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
   之前在2014年7月12日,公司曾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闽调查通字1405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称,根据三木集团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公告,可以认定三木集团信披违法事项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公司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进一步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依法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三木集团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宋一欣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确定三木集团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3年4月16日(即2012年度年报发布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4年7月11日(即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公告之日),索赔条件为:在2013年4月16日至2014年7月11日期间买入三木集团股票(000632),并在2014年7月1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 厉健则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三木集团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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