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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硕股份8年虚假陈述案落定
金融投资报
2014-08-13 15: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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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舒娅疆
2014年8月2日宝硕股份(600155)发布公告称,公司因涉嫌虚假陈述2006年被立案调查一事,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这意味着历时8年的调查终于告一段落,同时相关律师认为,有了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宝硕股份的投资者将可能委托律师起诉该公司,公司很可能将面临较大金额的赔偿诉讼。
违法事实达5项
2014年8月1日,公司接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以下五项违法事实:第一、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第二、未按规定披露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第三、相关定期报告虚增利润;第四、货币资金虚假记载;第五、人为调整2006年半年度报告报表。
证监会决定,责令宝硕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周山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王海棠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李纪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对闫海清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勾迈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陈枝、申富平、何胜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对徐云建涉案违法行为另行处理。
股民维权有途径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宝硕股份”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指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宝硕股份信披违法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宝硕股份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损失)。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2001年1月1日至2006年10月22日之间买入宝硕股份股票,并在2006年10月23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管辖法院是石家庄中院。
两位律师还提醒,拟起诉索赔的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交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宝硕股份”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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