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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索赔案进展:严义明律师督请法院尽快立案

金融投资报 2013-09-10 14:5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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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苏启桃
   上周《金融投资报》报道了著名维权律师严义明受托起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一事,引起市场与投资者的强烈关注。那么,当地法院是否受理了该案?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如何呢?
7日立案时间已过
   上周二,《金融投资报》报道了题为《上海一股民向光大索赔10万 著名维权律师严义明受托起诉》。现在,距离严义明受托提交起诉材料已过去7日,9日严义明向记者透露了案件的进展:“9日上午,静安法院法官致电给我,表示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索赔案件较为复杂,就此案如何受理、审理,法院系统内部正进行沟通研究,需要一点时间。”
   严义明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119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严义明认为该案件完全符合起诉条件,故法院必须受理,在7天内予以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7日期限已过,是否立案法院仍未给出结果,严义明表示,该案件确实影响较大,法院持谨慎态度可以理解,不过法院讨论研究的时间不宜过长。
律师督请法院尽快立案
   严义明坚持认为,对于该案件,依据当前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法院应该予以立案受理。据了解,严义明已去函督请法院尽快受理、审理光大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
   据严义明向记者提供的《督请法院尽快受理、审理光大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意见函》显示,他主要从几个方面来论证了法院必须受理、审理的理由。
   一是只有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才需要以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为前置程序。根据函件,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从事实情况来看,根本不需要这样的前置程序。更何况,中国证监会已于8月30号作了公告,认定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法院在认定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这一问题上已无难度。此时法院若还以需要前置程序为由拒不受理该案,便有故意维护利益集团的嫌疑。
   二是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相关问题并无特殊规定。严义明在函件中指出,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案,除了《证券法》第76条对相关问题作了一般规定,当前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管辖法院、必须以证监会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前提才可诉讼等问题做出特殊规定。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只要按照现有的一般法律规定进行诉讼即可。
   三是按现有法律规定,原告符合起诉条件,有权提起诉讼。严义明罗列了相关的规定:我国《证券法》第76条第3款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投资者以自己受到内幕交易侵害为由提起诉讼的,只要满足《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该案件完全符合起诉条件。
   最后,严义明在函件中提到,对于该类案件的受理审理,往常法院通常是不积极的。很多案件即使得到法院受理,投资者也是受到各方打压,使得投资者权益依旧不能得到及时、充分的保护。法院应该通过积极公正地受理审理该类案件,让正义得到伸张,以此来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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